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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1987]73号 财政部关于进入钢材市场销售钢材征税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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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0:55
信息简介: 企业、单位进入钢材市场经营的生产资料,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减免税优惠的产品只限于钢材。钢材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征收范围执行。《规定》第一条所说的钢铁企业,只限于承担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计划和调拨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计划”),并执行国拨价格的钢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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