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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会[1987]37号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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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0:52
信息简介: 事务所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应当根据一九八六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由事务所付给适当的报酬,其离休、退休费工资和福利等,仍由原单位照发,并继续享受应在原单位享受的其他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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