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0:43
信息简介: 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生效后,有关款项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