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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7]财税营40号 财政部关于港口接运站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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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0:31
信息简介: 各港口接运站接运商品(物资)业务,凡同外贸(或供货方)及收货单位结算货款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一律按其调拨价与同外贸(或供货方)实际结算价的差额计算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接运站向上级主管单位上交的管理费、利润及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得从计税差价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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