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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7]财会字第45号 财政部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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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0:30
信息简介: 使用钢材的企业(不包括钢铁生产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将一九八六年底和一九八七年以后入库3个月以上的帐面库存多余钢材,投入市场按市场价销售,所得收入,通过“销售”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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