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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7]财税营字第04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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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0:27
信息简介: 对房屋开发公司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商品房的收入,凡未征税的,从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一律恢复征收营业税。对国营和集体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屋,委托建房的单位提供基建计划、基建材料指标、房屋开发公司按施工造价加2.5%的费用和建筑税作价销售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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