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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发[1987]69号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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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0:25
信息简介: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应当在总厂(或者总公司、商店)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经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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