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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外字[1987]230号 财政部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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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0:22
信息简介: 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如果其房产所有权已转让给国内亲友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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