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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关于调整安置“知青”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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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9:52
信息简介: 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新办的集体企业或街道企业当年安置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数60%的,经过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二年至三年;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以及从事装卸、搬运、建筑安装、修缮业务的,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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