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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教育委员会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开展卫星电视教育免税进口的录像机、录像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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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9:28
信息简介: 上述免税进口的物资,如因特殊情况需转作他用或出售,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照章补税。如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转作他用或出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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