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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1987]304号 财政部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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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9:09
信息简介: 文化事业单位开设的小卖部、冷热饮食部、招待所、餐厅,从事艺术演出器材、音像制品、图书馆设备用品的制作和自销业务以及文物复制、工艺美术、广告、装潢、服装道具的设计和加工等类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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