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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经)复[1988]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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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9:04
信息简介: 对于中发〔1986〕6号文件以后,已经政企分开的乡政府,仍以其为联营一方签订的联营协议,根据中发〔1986〕6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应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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