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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农字[1988]29 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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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8:50
信息简介: 你办国三发〔1988〕7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缓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八省和重庆市范围内,对经国家批准的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一次交足税款有困难的,经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可以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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