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88]财税营0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银行各分行经营外汇资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88]财税营0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银行各分行经营外汇资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8:49
信息简介: 中国银行各分行转贷由总行借入的外汇资金,均由总行统一对外结算,各分行不反映转贷外汇资金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对各分行转贷总行借入的外汇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均按全额计征营业税,不得扣除任何支出项目。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