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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8]财税营字第0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给重庆市税务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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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8:38
信息简介: 关于商业、物资批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负差是否可与正差相抵后征税的问题,一九八八年,我局曾以[87]财税营字第069号文批复过山西省税务局。我们意见,商业、物资批发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规格多、业务量大,按每一种商品或每一笔业务的进销差价分别计算征税是很难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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