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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发[1988]22号 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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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8:38
信息简介: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变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后,对企业多余的职工应按照有关劳动法规合理安排,也可以保持原企业的法人地位,用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获得的租金,发展其他生产经营,安置多余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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