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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8]财税50号 财政部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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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8:38
信息简介: 1985年-1987年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拨给企业部分,不再补征能源交通基金,个别地区已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也不再办理退库;煤炭部自留部分应补征能源交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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