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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产[1988]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酒放开和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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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7:41
信息简介: 对放开价格的13种名烟实际价格(出厂价)高于“计税基础价(出厂价)”的部分,由于征收的60%的产品税中有1/3是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在计算还贷时,应按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同比例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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