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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办发[1988]48号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对军队生产经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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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7:34
信息简介: 1984年底以前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即军需工厂继续免予征收所得税,直接向总后勤部上交利润;新建的军需工厂经报批免征所得税。军队办的其他厂矿企业,从1988年1月1日起,减按10%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要上交总后勤部一部分,具体办法由总后勤部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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