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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农税字[1988]44号 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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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7:26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关于征税范围中明确指出:“占用渔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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