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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预明电字[1988]4号 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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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0:57:11 |
| 信息简介: |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下增设三个“款”级科目,即第32款为“印花税”,第33款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第37款为“笼席税”科目,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适用“印花税”科目;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凡按《筵席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筵席税,适用“筵席税”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