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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地字[1988]1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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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7:10
信息简介: 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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