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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研发[1988]2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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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6:47
信息简介: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纳税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为纳税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所得虽未达到追究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但情节较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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