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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外字[1988]33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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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0:56:38 |
| 信息简介: |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是指根据合同、协议等的法规,受托人支付给常驻代表机构(或其境外总机构)的服务费金额;如果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法规服务费金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实际取得的数额,可暂按合同、协议的成交额的15%作为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取得的收入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