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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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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6:28
信息简介: 第四十条修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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