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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9)国税所字第06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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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6:16
信息简介: 高等学校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暂免征收所得税;以其他形式与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从一九八八年起至一九九0年底止给与减半征收所得税照顾,一九八八年已征税款,不予退库。高等学校与个人联营,以及将校办工厂转租给外单位经营或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均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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