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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地字[1989]3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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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5:27
信息简介: 生产或储存火炸药、弹药、火工品的厂房、仓库之间由于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为满足各种火炮、坦克、轻武器、枪炮弹、火炸药、火工品等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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