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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商字[1989]第90号 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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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5:23
信息简介: 《办法》第七条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每年末编制周转金计划,报财政部审批。”现改为: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对企业提出的周转金借款项目,审查提出意见后,报财政部审定。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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