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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工字[1989]278号 财政部关于融资租赁设备因汇率变动而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币可否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复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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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4:53
信息简介: 凡已实行经营承包制的企业,承包前规定应付的租赁费,可在不减少承包上交利润的前提下,报请财政部门同意,继续按上述规定内容执行;承包后发生的租赁费,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由企业从承包所得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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