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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地字[1989]8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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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4:43
信息简介: 为了照顾石油生产单位近年来的实际困难,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0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对其他用地,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应与邻近的县城、建制镇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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