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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流字[1989]第390号 国家税务局 经贸部 海关总署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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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4:33
信息简介: 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均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填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附件一),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新开业、拆并、变更的出口企业,应当自批准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办理退税登记之后,方可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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