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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989]署监一字第454号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税务局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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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4:29
信息简介: 海关对少数资信不好、管理混乱,或有走私违法前科的企业所经营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已批准的拆解旧汽车和废旧家用电器来料加工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需要加强管理的特定的进口料件,先收取相当于进口税款的保证金,加工成品出口经海关核销后,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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