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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9]国税地字第11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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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3:51
信息简介: 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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