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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所字[1989]21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及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征免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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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3:47
信息简介: 对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律师事务所,1989年暂缓征收所得税。1990年要否再给予适当减税或免税照顾,可视情况统一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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