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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流[1989]4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减税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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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3:33
信息简介: 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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