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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函发[1990]第689号 中外合资企业永南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列支许可商标产品市场推广费问题的批复(节录) [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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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3:30
信息简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与其外方合营者美国×××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美国××××国际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获准在该合同期内使用“孩之宝”商标。合营企业除按销售商标产品净额3%向美国××××国际公司支付商标提成费外,还要向美国×××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展览费等市场推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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