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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0]28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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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3:04
信息简介: 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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