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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0]435号 执行中德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三款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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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2:45
信息简介: 1985年7月5日以(85)财税协字第009号通知所印发的《关于执行中国联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曾解释明确,对公司保留利润的税率与分配利润的税率相差15个或以上百分点时,股息的限制税率为不超过股息总额的15%,并明确“这项规定对双方都适用,但我国目前还没有这种情况,仅是联邦德国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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