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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0]53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0]20号文件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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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2:38
信息简介: 劳改劳教单位生产的产品和经营业务,原则上应照章纳税。但对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即亏损或微利的劳改劳教单位),可由劳改劳教单位上报其主管部门,该主管部门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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