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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0]87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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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2:08
信息简介: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作为销售自制产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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