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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0]924号 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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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2:06
信息简介: 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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