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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农税字[1990]55号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查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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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2:05
信息简介: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各级司法部门要配合财政征收机关搞好税收法律、政策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普及税法知识,宣传税收政策,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习惯,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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