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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0]12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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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1:51
信息简介: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集体性质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缴所得税;凡安置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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