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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0]116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营企业接受外方赠送的固定资产计价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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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1:39
信息简介: 对于外方赠与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合营企业未支付任何费用的,可按象征性价格1元计价,同意作为营业外收入,不计折旧;如果合营企业支付了有关费用的,应按实际支出数计价,并按规定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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