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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0]122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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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1:29
信息简介: 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应付其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或全部用于再投资,相应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后,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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