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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会字[1990]31号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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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1:23
信息简介: 偷漏应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其少记少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减)记“专项应交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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