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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外经贸法字[1990]第56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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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1:22
信息简介: 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如实际经营期未达到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年限,应当依法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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