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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0]19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征税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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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1:15
信息简介: 对属于应当补征产品税、增值税税款的委托加工产品,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按照委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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