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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91]财法字第10号 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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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0:10
信息简介: 对各级财政机关代管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代管的财政机关管辖。其中属于税收、物价、外汇方面的案件,移送同级税务、物价、外汇管理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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