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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油函[1991]10号 南海西部石油公司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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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0:50:02
信息简介: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对南海西部石油公司所属公司,除为勘探、开发、生产海洋石油资源提供工程承包、劳务服务的专业公司外,其他公司记载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包括商业、贸易公司记载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都应该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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